购房打折约定不明,购房者已经付了定金能返还吗?看看下面案例,为何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2015年3月,董先生与某信息公司签了由某开发商开发的房子团购协议,约定董先生支付8000元团购费,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打折,并与购房时的现场打折累加计算。
案例回放
法庭审判
同日,董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子认购书,购买该小区房子一套,并约定如参加团购,将享受购房款打折及成本减免打折,讲解权在开发商。协议签定后,董先生依约向信息公司支付8000元团购费,认购定金5万元。在签订房子交易合同过程中,董先生与开发商就房子价格计算方法发生争议。董先生觉得,团购打折应与购房打折累加计算。开发商觉得,参加团购是享受购房打折的首要条件,该购房打折价格已经将团购打折包括在内,遂引发诉讼。
被告辩称:参加团购是购房时的打折,购房打折是另一种的打折条件,既已享受了打折,不可以重复享受,且协议约定被告拥有讲解权。
原告诉称:信息公司受被告之委托,就被告开发的产品小区组织团购,言明参加团购可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打折外,还可享受购房时的现场打折,故两个打折应当累加计算,现被告讲解购房打折已包含团购打折之内。因为条件的变动,使原告遭到不实状况之魅惑,故需要解除协议,退还定金5万元。
法院觉得:房子认购书中被告承诺的购房打折并未明确表明是不是已包括了先前团购打折,双方没办法就打折后的实质价格达成一致建议,终致使双方未能签订房子交易合同,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可以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购房定金应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签订房子交易合同过程中,双方因房子价格计算方法发生分歧。因为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应当以原告针对合同的理解讲解为准。被告觉得,参加团购是享受购房打折的首要条件,该购房打折价格已将团购打折包括在内,两者不可以叠加,且协议约定讲解权在于被告。于是双方终未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
在本案中,因为约定不明,原、被告双方因购房打折与团购打折关系的理解及运用发生了分歧,从而就房子实质购房价格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使双方未能订立购房合同。交易房子的目的没办法收获,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房子交易合同未订立的情形,双方予以返还。
律师点评
有关法规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上致使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房子交易合同未订立的情形,不局限于上述一种状况。为此,律师提醒,房子认购书、中介合同等实质为预约合同,违反约定内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产生不可归责行为,双方返还。因此,对于房子的价款计算、付款条件、贷款的数额、成立的条件,应当进行明确约定,从而保证房子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便捷追究违约责任。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二十三条规定,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法付款,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产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致使产品房交易合同不可以继续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产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致使产品房交易合同不可以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